在专利申请时,我们有时会发现,中国申请的权要在审查时没有被指出26.4问题,反而,进入美国后被指出存在112问题。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那可能是因为采用了 国内专利申请 权要的“习惯”,去撰写美国申请的权要。
从文章:从案例出发,探寻如何攻破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不清楚】112问题 (点击阅读),我们可以得知,权要出现112问题,势必需要修改权要。甚至有些问题如果说明书没有支撑,连修改的机会都被剥夺。
权要修改,意味着专利保护范围的变化。所以,即使能通过修改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那可能也需要牺牲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以,千万别让可怕的“习惯”破坏了企业申请美国专利的希望。
接下来,我们继续推送系列文章,对比中国和美国在专利申请权要上的审查差异,如果您感兴趣,欢迎点击上方,关注我们!避免错过优质内容。
我们知道,术语是权要中的最小组成部分。我们就以“术语”拉开差异分析这部大戏的序幕。
在为大家讲解中美在权要术语审查不同之前,先简单说说两个的共通之处。
其实,中美两个在权要“术语”审查上原则和方向基本一致
我们对比发现,两国审查均对权要术语的原则要求是相同的,都可以用两大原则概括:清晰性和明确性
从一般规定上来看,两国的审查标准都要求术语的含义必须是现有技术或申请时的说明书中显而易见的。
虽然两国都允许创造新术语或自定义术语,但都对新术语提出了严格的规定:新术语必须清晰而明确地描述术语要保护的含义,即必须符合权要术语的两大原则——清晰性、明确性。
从禁止性规定上来看,中美指南都不允许权利要求使用可能导致不清晰的常见词汇,比如“优选的”、“例如”等。
然而,美国对术语使用自由度更高
术语一定要符合惯用含义吗?
中国这边要求术语使用需要按照惯用含义来,然而,美国却不一定。
美国审查规定,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可以以与术语的一个或多个通常含义相反或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权要术语,但说明书中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定义。另外,当权要术语对应有多个含义时,说明书中也要明确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含义。
所以,权要术语上的审查,美国灵活度更高。只需要通过定义界定了术语的含义和范围,审查员就不会抓着“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常规用法”不放。
但是,这也对美国申请的撰写方式要求更高,如果不定义、定义不合理,审查员对术语提出了质疑,这也会让答复非常被动。
但是,美国给出了更多“特别的”会不明确的情况
- 注意权要里的可变对象
首先,什么叫权要里的可变对象?
对象的变化,会让权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产生变化,导致该技术方案不明确,这个对象就是权要里的可变对象。
美国审查指南里明确给了一个例子,权要的描述为“前轮和后轮的间距使得轴距在骑手高度的 58% 到 75% 之间“,这里的骑手就是可变对象,因为不同骑手身高是不一样的,“58% 到 75%”就无法真正限定到明确的范围。
美国审查指南特别指出:引用可变对象可能会使审查员认为权要的限制条件不明确。
上面这个例子,审查员可以以“骑手的身高是不确定的”为由,判定为该权要不明确,而下112问题的审查意见。
可以想象,如果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没有做好准备,比如,从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角度,没有对轴距进行其他说明,112问题可能比较难解决。
- 注意英文单词的后缀
美国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类型”“种类”等词汇作为后缀放于术语结尾扩大了表达范围,可能被审查员认为不清晰
例如,“ZSM-5 aluminosilicate zeolites”和“ZSM-5-type aluminosilicate zeolites”表达的范围是不同的,审查员认为后者扩大了表达范围,且不清楚“type”旨在传达什么,从而判定该权要不清晰。
为避免此类问题,在撰写英文权要时应谨慎使用单词后缀;或者为了保护范围,采用其他更为明确的方式表达。
不难看出,美国专利审查给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更宽松的撰写环境,对一些术语的使用并非严格限制,而是对宽松环境下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点也给出明确的要求,对一些会产生不确定性的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解释,所以只要国内申请人注意到这些争议点,针对权要的112问题,基本是可以避免的。
结语
针对美国审查与我国审查“习惯”的区别,以上说明仅作为一个初步的了解,后续我们将会更新此主题的系列讲解,以便更加详细清楚认识美国专利审查“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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